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巷**号**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林某某、张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张某乙、林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甲,让张某甲帮忙找关系为他们的孩子就读汕头市**小学,被告人张某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陈某甲、林某某可以通过伪造户口簿、购房见证书的方式到**小学报名读书。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张某乙、林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们三人及陈某乙伪造户口簿、购房见证书,被告人张某甲雇佣一名男子“四川”(另案处理)伪造4本户口簿并贩卖被不起诉人给张某乙、陈某甲、林某某(张某乙: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巷**房;陈某甲2本户口簿: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巷**房、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座**楼**房;林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号**房)及3份购房见证书(见证单位:汕头市**事务所),其从中牟利人民币120元。2020年7月16日、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陈某甲、林某某持伪造的户口簿及购房见证书到汕头市**小学办理2020年秋季新生入学验证手续。
经查实,**路**巷**号**座**房目前没有任何户籍登记记录;**路**巷**房、**路**巷**号**房、**路**巷**房,辖区不存在这三个门楼牌地址,此三个地址也没有任何户口登记。汕头市没有“汕头市**事务所”这一单位。
2020年8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张某乙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不起诉人张某乙、陈某甲、林某某的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户口簿、假购房见证书,汕头市**小学开具的3份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治巡支队户政大队出具的2份证明,东墩派出所出具的4份情况说明及2份说明,汕头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出具的说明1份,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伪造的户口本及见证书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乙、蔡某某的证词;
3、被不起诉人张某乙、陈某甲、林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购买虚假居民户口簿是为了解决自己孩子的上学问题,社会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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