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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镇**大道**城**栋**楼**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连南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妻子陈某乙一直共同经营一家食品企业,其想提交相关资质文件获得连山县太保镇中心学校食堂2019年上半学年食品配送资格。因其原来的食品店经营流水总额大,税率高,遂新注册了的连南县友诚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及连南县海丽贸易商行,但新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审批下来,原有的陈某乙名下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刚好于2018月8月11日过期。为了如期获得上述学校食品供应资格,2019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陈某乙名下已过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拿到连南县瑶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店铺进行要求修改、打印。

上述广告公司店员陈某丙(另案处理)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修改要求,利用修图软件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名称、负责人、有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修改,改好后打印两张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并通过瑶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收费二维码收取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业务费1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上述伪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获得了连山县太保镇中心学校的食堂食品配送招标并与校方签订饭堂食品供应配送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7月15日。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通过招标,取得连南县南岗中心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资格。2018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招标取得连南县香坪中心学校食堂食材配送资格。以上学校是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使用陈某乙名下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SP4418261550489232,证件有效期:至2018年8月11日)竞标的。2019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继续为上述两间学校配送食材,并将以上伪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为供货商资质证件,提供给了连南县南岗中心学校。

案发后,相关学校暂停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食品配送资格。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的海丽贸易商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重新获得涉案的连山县太保中心校、连南县南岗中心校食品供货配送资格,并新增加了大坪中心校的供应商资格。

    在案证据证明如下:

    1.相关供述与辩解及涉案学校后勤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客观存在。

    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提交的其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学校2019-2020学年的食品供货配送合同证明其案发后合法经营食品生意并重新获得涉案学校认可,签订了食品供货配送合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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