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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系湘潭九华**龙我**屋定制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栋**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黄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430条。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冯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17条。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从陈某甲处扣押的1万元,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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