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湛江**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弈华,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辩护人陈弈华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 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应聘入职湛江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渠道经理。其间,陈某甲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的许可,通过微信(微信号yy-co**** )向杨某某(已判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410条(信息内容包含“姓名+手机号+单位名称”),价格人民币550元。陈某甲购买得公民个人信息后,按照邹某某的安排提供给公司用于联系客户推销公司贷款产品和poss机业务,陈某甲个人获利人民币9000元。同时,陈某甲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存于“5410人工薪族”文档供其个人使用。案发后,公安查扣到陈某甲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存的文档 “5410人工薪族”,以及陈某甲保存大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档),包括“**房产名单”、“**30万号码段”、“**名单”、“21万个湛江电销实号”、“****湛江车”、“4700个楼盘名单”、“****法人”、“**2600户”、“电话名单补充”、“广东湛江**6000户(已整理)”、“**电销号码4万个”、“**消费贷名单”、“业主(陈某乙)”、“湛江车主8800户(已整理)”、“湛江电话13万个(已整理)”、“湛江房3000个”、“湛江老师”、“湛江楼盘8000个”、“湛江汽车2014”、“湛江**信用卡部”等。2020年8月4日,陈某甲退出非法所得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一部华为Mate20x手机、一部苹果iphpne7Plus手机、一个黑色U盘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客户回单等;3.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为了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也是为了合法经营活动;到案后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获取非法所得已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一部华为Mate20x手机、一部苹果iphpne7Plus手机、一个黑色U盘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陈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本院直接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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