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出生日期:1995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5********,汉族,初中,无业,现居住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妻子邢某某在**镇***街内捡到陈某乙的社保卡,之后通过初始密码查询发现该社保卡账户有余额人民币6万余元。接着,邢某某将该社保卡带回家中,将该事告诉丈夫、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后邢某某将该社保卡放在卧室的梳妆台上。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卧室的梳妆台上拿走陈某乙的社保卡。当日23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朋友陈某丙陪同下到***邮政局ATM取款机处,分两次从陈某乙的社保卡共取款人民币40000元。事后,陈某丙得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冒用他人的社保卡提取款项,就劝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提取的款项和社保卡退还给失主。而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心生悔意,通过胞哥陈某丁查找社保卡失主,陈某丁通过多方查找联系上失主陈某乙的儿子林某某。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人民币40000元和社保卡退还给社保卡失主,并在妻子邢某某和陈某丙的陪同下向莺歌海边防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犯罪后主动查找被害人并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