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周宁县**乡**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6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指使陈某乙(其弟),用陈某丙(其弟)的身份证及其任股东的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做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信用卡号: 4637580********。截止2013年11月5日,累计透支123644.52元,其中本金99827.9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11月5日,通过信函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201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用肖某某(其母)的身份证及其任法人的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做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信用卡号:4637580********。截止2013年11月5日,累计透支123002.52元,其中本金99276.9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自2013年5月29日开始,至2013年11月5日,通过信函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上述二卡分别由陈某乙、陈某甲激活,后此卡一直由陈某甲使用。截止2013年11月5日,共累计透支246647.04元,其中本金199104.98元。
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已归还所欠本金共计153502.39元,剩余45602.59本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诺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一年内全部清偿。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家庭困难,身患残疾,到案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自愿与银行达成一年内偿还剩余本金的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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