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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府区**栋**号。2017年5月2日,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甲于2018年7月在广州市建辉大厦10楼,认识一不知名男子之后,对方告知陈某甲可以跟其一起做事情,之后在2019年4月陈某甲与该男子取得联系,该男子要求陈某甲拿着邮寄给其的银行卡到银行ATM机处取款,取款后陈某甲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陈某甲之后雇用王某某为其取钱。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成都市成华区火车东站租住的房间内时,其QQ(账号:213365****,名称:**)收到了一个名叫客服(20160****)的QQ好友申请,其通过了之后,对方以声称可以给其提供3万块钱的无抵押贷款,但是需要验资为由,让其通过其的农业银行(卡号:6230520460********)手机APP把钱转账给对方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66926000********,姓名:朱某某)分两次共计转帐600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陈某乙在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成都春熙情侣主题公寓2038号房间内报警。该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之前已在陈某甲处,之后陈某甲将该卡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华盛路138号ATM机处将银行卡里的钱取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陈某甲二人将被害人陈某乙的6000元现金取走,不能证明陈某甲二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或参与了诈骗过程,也不能证明二人所获取信用卡的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二人的取钱行为与被害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二人取钱的原因涉嫌违法,应退赔60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66510元人民币、六张银行卡及两部手机予以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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