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永顺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在家中休息。当日15时许,陈某甲驾驶其牌照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驶至永顺县政务中心,将该摩托车停放在政务中心交警岗亭旁后去办事。事毕取车时发现车被交警锁扣,后陈某甲找交警解锁,此时执勤交警闻其有酒味,遂询问,陈某甲主动言明其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尔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乙醇含量为121.716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陈某甲停车位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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