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妻子吵架后,独自驾车在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一餐馆吃饭、喝酒后,其子陈某乙打电话告知,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丙心脏病复发,要陈某甲赶回家送陈某丙就医,陈某甲因担心父亲的病情,遂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南昌县银三角安宝大道与迎宾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陈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1.50mg/100ml。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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