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洲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湘AV8Q53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县文星镇冬茅路“老北京涮羊肉”店前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酒精鉴定;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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