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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汉族,小学肄业,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凌晨,陈某甲在饮酒后的状态下,驾驶粤K97****号牌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陈某乙前往人民医院就诊,01时30分许,途径茂名市站北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后陈某甲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的送检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在凌晨期间,出于急救病人的紧急情况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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