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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龙溪铺镇朝阳村**组**号,租住于北塔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郭建新。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杨家拢往资枣的家的方向行驶至魏源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吹气检测为89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陈某甲体内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1.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4、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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