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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回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鲁******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小区门口处时,与门口保安发生争执,后被他人举报。经鉴定,陈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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