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6********,佤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辖区内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家中独自一人饮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沧源佤族自治县县城按摩,2020年7月5日凌晨00时许,在美食街门口驾驶摩托车调头准备回家时,与陈某乙驾驶的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两人到县医院救治。民警到县医院核实相关情况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陈某甲和陈某乙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5.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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