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持档案编号为“520********”准驾“C1”型驾驶证,驾驶贵C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往茅台镇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磨白线140KM(茅台镇南坳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送仁怀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18.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