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7********,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云G****号牌小型面包车行至金平县城区河东北路金源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8.38㎎/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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