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位于泸县**镇**村的其兄陈某乙家中独自一人吃饭并饮酒。21时许,陈某甲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处出发往百和镇方向行驶,22时许,行至新云百路5KM+300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造成陈某甲本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勘查时发现陈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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