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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号,四川省绵竹市**汽修厂负责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川F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绵阳市涪城区御安街出发,经滨河南路往磨家收费站方向行驶,准备从磨家高速入口进入德阳绵竹市,当陈某甲行驶至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中段时被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备检,从陈某甲的血液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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