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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6********,汉族,初中肄业,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我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苍溪县云峰镇镇**村**组参加表弟余某某的婚礼时饮酒。20时许,陈某甲驾驶川HX****号二轮踏板摩托车,搭乘其父亲陈某乙,从余某某家出发,经苍剑路往东青镇方向行驶。20时40分,当车行至陵江镇与东青镇交界处时,被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血液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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