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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夏**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镇**村**队,住银川市金凤区**园**室。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驾驶宁A****9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康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泰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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