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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81973********,汉族,职高文化,经商,福建省将乐县人,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三明市**县**镇**巷**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栋**单元**室。2019年9月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三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0时47分许,陈某甲驾车行至新都区三西路姊妹庄园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到案后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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