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4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尖山桥西侧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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