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AK****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江北新区葛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部干线与浦淮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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