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4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苏N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如东X352线丰利镇环农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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