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程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NF****小型轿车从沭阳县**镇**村**饭店行驶至该村**组家中,后驾驶该车行驶至该镇**村**组其姐姐陈某乙家,双方发生争吵,后陈某乙报警,民警在处警期间将涉嫌危险驾驶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查获并传唤归案,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1,后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2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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