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浙JV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镇*街路段处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