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1〕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5日被泰顺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2月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泰顺县竹里乡往罗阳镇方向行驶。20时14分许,行经司前镇峰门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司前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另查明,陈某甲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准驾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品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司鉴所〔2021〕毒检字第1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5.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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