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街**号。2014年7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 20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C****号牌小型面包车从玉环市楚门镇胡新村往北大街方向行驶,途经环保路楚洲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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