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公诉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平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小区**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海口市海秀中路**私房菜与姑姑陈某乙喝啤酒看球赛,期间陈某甲大约喝了两瓶青岛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其独自驾驶琼A6****白色小客车回家,行驶至海德路现代花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检测值为8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证实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刁伟颖
检察官助理:孙媛媛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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