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安徽省**县**镇**村**队**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厦**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894****。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NQ****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人员档案、身份信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显示无犯罪前科)、抽血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陈某乙、夏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较轻微,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