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监利县**镇**村出发回**村。19时许行驶至汴河镇三湾村一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彭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某、陈某乙)相撞,致彭某某、胡某某、陈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提取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样的程序违法,影响本案关键定罪证据《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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