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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社区(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号之八****单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某甲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HP****小车从双峰县花门镇去青树坪,途经花门镇贺家山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23.8mg/100ml,经抽血检测,陈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 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尿检报告、呼吸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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