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办事处文艺路,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日安,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KB**的小型面包车途经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环北东路幸福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当日21时20分抽取陈某甲体内静脉血并留存。经娄底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85.95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陈某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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