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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1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湘B*****牌号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湘潭县**镇**路**路十字路口地段处,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论为103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陈某甲到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调查,于当日21时32分许请医务人员抽取陈某甲血样后送检。2019年8月1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潭惠景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4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醉浓度测定为1O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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