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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长沙市**材料有限公司网络部运营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牛杂火锅店饮酒后,于次日1时30分许,驾驶湘******小车从该店出发,沿芙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于1时34分许行驶至新建西路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时18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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