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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广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朋友匡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宾馆里的“湖南厅”包厢吃晚饭,期间其喝了半瓶左右的红酒。当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从湖南宾馆大坪出发上营盘路,然后沿营盘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营盘路东风路口处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悔过书、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查获现场、饮酒现场、抽血指认等物证照片;2.证人匡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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