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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湛江市坡头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7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22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BL5****号牌小型轿车进入绿华路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时19分许,陈某甲驾车至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陈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侦查人员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在陈某甲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5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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