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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执行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8月26日,202082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 11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9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甘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创城十字时,被在该处设卡的公安机关查获,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陈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0mg/100ml,被不起诉陈某甲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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