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2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G7****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方向驶往中街方向,行驶至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80号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拦车,其在倒车过程中与陈某乙的浙G0****小型轿车及羊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陈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陈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羊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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