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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号楼**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乾元御景小区沿王基岭、步兜亭、吉安路往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福安市吉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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