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镇**农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福清市江镜镇区一饭店饮酒后,驾驶闽H*****小型普通客车回住处,途经江镜镇江镜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66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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