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28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山深线11公里北八百米杨道庄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2.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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