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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19〕1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对其监视居住,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陈德林,贵州格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3时许,陈某甲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紫云方向往水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黄望线(黄泥塘-望谟)246KM+450M处时,与韩某某驾驶贵G****7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离路面,碰撞停靠在道路左侧院坝内的贵G****7轻型普通货车后侧倒向前滑行,后又碰撞停靠在道路左侧路外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陈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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