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贵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渔安隧道路段时,与道牙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贵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陈某甲受伤。执勤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陈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陈某甲受伤较严重,无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遂在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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