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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其位于丰都县****村的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停在楼下的苏E0****号小型轿车搭载冉某某等三人往丰都县高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家镇的丰都方向入场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陈某甲血液检材中的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冉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3712号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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