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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为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镇**工业园**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小轿车自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区安泰铝业公司宿舍沿安华路、兴旺路往兴泰开发区积山村菜市场方向行驶,途经积山村塘边中路段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陈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证言;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训诫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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