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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孙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平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孙吴县**酒店饮酒后,驾驶黑N****C机动车行驶到孙吴县**烧烤店与人发生争执,红旗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孙吴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抽取血样。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被孙吴县公安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驾驶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王某某、曲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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