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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0G****小型轿车从龙港市西六街沿江路路口出发,沿沿江路往龙金大道方向行驶。 2020年8月2日21时3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行至龙港市沿江路954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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