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7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16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9日0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驾驶一辆粤S31****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北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5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驾驶证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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