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5********,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酒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镇**号楼**门**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牌照号为津C****9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西青区中北大道驶入芥园西道,途径黄河道、红旗路、行驶至王顶堤立交桥由北向南下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09.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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